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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18
一、总则1.0.1 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统一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1.0.3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施 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2.0.1 工合成材料地基创基管桩 geosynthetics foundation在土工合成材料上填以土(砂土料)构成建筑物的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可以是单层,也可以是多层一般为浅层地基2.0.2 重锤夯实地基 heavytamping foundation
利用重锤自由下落时的冲击能来夯实浅层填土地基,使表面形成一层较为均匀的硬层来承受上部载荷强夯的锤击与落距要远大于重锤夯实地基2.0.3 强夯地基 dynamicconsolidation foundation。
工艺与重锤夯实地基类同,但锤重与落距要远大于重锤夯实地基2.0.4 注浆地基 grouting foundation将配置好的化学浆液或水泥浆液,通过导管注入土体孔隙中创基管桩,与土体结合,发生物化反应,从而提高土体强度,减小其压缩性和渗透性。
2.0.5 预压地基 preloading foundation在原状土上加载,使土中水排出,以实现土的预先固结,减少建筑物地基后期沉降和提高地基承载力按加载方法的不同,分为堆载预压、真空预压、降水预压二种不同方法的预压地基。
2.0.6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 jet grouting foundation利用钻机把带有喷嘴的注浆管钻至土层的预定位置,或先钻孔后将注浆管放至预定位置,以高压使浆液或水从喷嘴中射出,边旋转边喷射的浆液,使土体与浆液搅拌混合形成一固结体。
施工采用单独喷出水泥浆的工艺,称为单管法;施工采用同时喷出高压空气与创基管桩水泥浆的工艺,称为二管法;施工采用同时喷出高压水、高压空气及水泥浆的工艺,称为三管法2.0.7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 soil-cement mixed pile foundation
利用水泥作为固化剂,通过搅拌机械将其与地基土强制搅拌,硬化后构成的地基2.0.8 土与灰土挤密桩地基 soil-limecompacted column在原土中成孔后分层填以素土或灰土,并夯实,使填土压密,同时挤密周围土体,构成坚实的地基。
2.0.9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 cement flvash gravel pile用长螺旋钻机钻孔或沉管桩机成孔后,将水泥、粉煤灰及碎石混合搅拌后,泵不或经下料头投人孔内,构成密实的创基管桩拼体2.0.10 锚杆静压桩 pressed pile byanchor rod。
利用锚杆将柱分节压入土层中的沉桩工艺。锚杆可用垂直土锚或临吋锚在混凝土底板、承台中的地锚。
三、基坑(槽)3.0.1 基坑(槽)、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直接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临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3.0.2 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下述工作:。
1、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荷载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土方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创基管桩措施进行施工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3.0.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3.0.4 基坑(槽)、管沟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和损坏支护结构和降水措施。
3.0.5 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继续施工 3.0.6 基坑(槽)、管沟开挖至基底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
对特大型基坑,应分层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创基管桩垫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3.0.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按下表规定执行。
四、排桩墙支护工程4.0.1 排桩墙支护结构包括灌注桩、预制桩、板桩等类型桩构成的支护结构4.0.2 灌注桩、预制桩的检验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钢板桩均为工厂成品,新桩可按出厂标准检验,重复使用的钢板桩应符合表 。
2.0.2-1 的规定,混凝土板桩应符合表 2.0.2-2 的规定。表2.0.2-1重复使用的钢板桩检验标准
表2.0.2-2 混凝土板桩验收标准
4.0.3 排桩墙支护的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支护,每一道支撑施工应确保基坑变形创基管桩在设计要求的控制范围内 4.0.4 在含水地层范围内的排桩墙支护基坑,应有确实可靠的止水措施 ,确保基坑施工及邻近构筑物的安全 。
五、水泥桩墙支护工程5.0.1 水泥土墙支护结构指水泥土搅拌桩(包括加筋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所构成的围护结构。 5.0.2 加筋水泥土桩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加筋水泥土桩质量检验标准
六、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6.0.1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前应熟悉地质资料、设计图纸及周围环境 降水系统应确保正常工作,必须的施工设备如挖掘机 、钻机 、压浆泵 、搅拌机等应能正常运转 6.0.2 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分段开挖、分段支护的原则,不宜按一次挖就再行支护的方式施创基管桩工 。
6.0.3 施工中应对锚杆或土钉位置 ,钻孔直径 、 深度及角度 ,锚杆或土钉插入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量,喷锚墙面厚度及强度、 锚杆或土钉应力等进行检查 6.0.4 每段支护体施工完后,应检查坡顶或坡面位移,坡顶沉降及周围环境变化 如有异常情况应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
6.0.5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七、钢筋混凝土支护系统7.0.1 支撑系统包括围挡及支撑,当支撑较长时(一 般超过15m),还包支撑下的立柱及相应的立柱桩7.0.2 施工前应熟悉支撑系统的图纸及各种计算工况掌握开挖及支撑设置的方式、预顶力及周围环创基管桩境保护的要求。
7.0.3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开挖和支撑的程序及时间,对支撑的位置(包括立柱及立柱桩的位置)每层开挖深度、预加顶力(如需要时)钢围挡与围护体或支撑与围挡的密贴度应做周密检查7.0.4 全部支撑安装结束后,仍应维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转直至支撑全部拆除。
7.0.5 作为永久性结构的支撑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要求7.0.6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八、地下连续墙8.0.1 地下连续墙均应设置导墙,导墙形式有预制及现浇两种,现浇导墙形状有“L”型或倒“L”型,可根据不同土质选创基管桩用8.0.2 地下墙施工前宜先试成槽,以检验泥浆的配比成槽机的选型并可复核地质资料。
8.0.3 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其抗渗质量标准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 执行 8.0.4 地下墙槽段间的连接接头形式,应根据地下墙的使用要求选用,且应考虑施工单位的经验,无论选用何种接头,在浇注混凝土前,接头处必须刷洗干净,不留任何泥砂或污物。
8.0.5 地下墙与地室结构顶板、楼板、底板及梁之间连接可预埋钢筋或接驳器(锥螺纹或直螺纹),对接驳器也应按原材料检验要求,抽样复验数量每 500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应抽查 3 件, 复验内容为外观 、 尺寸、抗拉试验等。
8.创基管桩0.6 施工前应检验进场的钢材、电焊条 已完工的导墙应检查其净空尺寸,墙面平整度与垂直度检查泥浆用的仪器 、 泥浆循环系统应完好 地下连续墙应用商品混凝土 8.0.7 施工中应检查成槽的垂直度、 槽底的淤积物厚度、 泥浆比重、 钢筋笼尺寸、浇注导管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浇注面标高、地下墙连接面的清洗程度、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锁口管或接头箱的拔出时间及速度等。
8.0.8 成槽结束后应对成槽的宽度、深度及倾斜度进行检验,重要结构每段槽段都应检查,一般结构可抽查总槽段数的 20%,每槽段应抽查 1个段面 8.0.9 永久性结构的地下墙,在钢筋笼沉放后,应做二次清孔,沉渣厚度应符合要求。
8.0.10 创基管桩每 50m³地下墙应做 1组试件,每幅槽段不得少于 1组,在强度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开挖土方8.0.11 作为永久性结构的地下连续墙 ,土方开挖后应进行逐段检查 ,钢筋混凝土底板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规定。
8.0.12 地下墙的钢筋笼检验标准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其他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地下墙质量检验标准
九、沉井9.0.1 沉井是下沉结构,必须掌握确凿的地质资料,钻孔可按下述要求进 行 : 1、面积在 200㎡以下(包括 200m2)的沉井箱,应有一 个钻孔 (可布置在中心位置 )2、面积在 200㎡以上的沉井(箱),在四角(圆形为相互垂直的两直创基管桩径端点)应各布置一个钻孔。
3、特大沉井(箱)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钻孔 4、钻孔底标高应深于沉井的终沉标高5、每座 沉井(箱)应有一个钻孔提供土的各项物理力学指标、地下水位和地下水含量资料 9.0.2 沉井(箱)的施工应由具有专业施工经验的单位承担。
9.0.3 沉井制作时,承垫木或砂垫层的采用,与沉井的结构情况、 地质条件、 制作高度等有关无论采用何种型式,均应有沉井制作时的稳定计算及措施9.0.4 多次制作和下沉的沉井(箱),在每次制作接高时,应对下卧层作稳定复核计算,并确定确保沉井接高的稳定措施 。
9.0.5 沉井采用排水封底,应确保终沉时,井内不发生管涌、 涌土及沉井止沉稳定如不能保证时,创基管桩应采用水下封底9.0.6 沉井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及《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8 的规定。
9.0.7 沉井(箱)在施工前应对钢筋、电焊条及焊接成形的钢筋半成品进行检验如不用商品混凝土,则应对现场的水泥、骨料做检验 9.0.8 混凝土浇注前,应对模板尺寸、预埋件位置、模板的密封性进行检验拆模后应检查浇注质量(外观及强度),符合要求后方可下沉。
浮运沉井尚需做起浮可能性检查下沉过程中应对下沉偏差做过程控制检查下沉后的接高应对地基强度、沉井的稳定做检查封底结束后,应对底板的结构(有无裂缝 )及渗漏做检查创基管桩有关渗漏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 的规定。
9.0.9 沉井(箱)竣工后的验收应包括沉井(箱)的平面位置 、终端标高、结构完整性、渗水等进行综合检查。9.0.10 沉井(箱)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十、降水与排水10.0.1 降水与排水是配合基坑开挖的安全措施,施工前应有降水与排水设计当在基坑外降水时,应有降水范围的估算,对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应监测 10.0.2 对不同的土质应用不同的降水形式,下表为常用的降水形式。
降水类型及适用条件
10.0.3 降水系统施工完后,应试运转,如发现井管失效,应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如无可能创基管桩恢复则应报废,另行设置新的井管 10.0.4 降水系统运转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观测孔中的水位10.0.5 基坑内明排水应设置排水沟及集水井,排水沟纵坡宜控制在 1%- 2%。
10.0.6 降水与排水施工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降水与排水施工的质量检验标准
END
由于篇幅有限,本文章只摘取了部分主要内容,想要更加完整的学习可查阅《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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